延安妇女界宪政促进会致全国姊妹们(1940年1月6日)见字如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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亲爱的全国姊妹们:

第四界国民参政会所通过的《请政府定期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施宪政和决议案》,在延安得到了热烈的拥护。

延安妇女界宪政促进会,在舆论欢欣的空气中,于1月17日,在两千余人的妇女大会上正式成立了。

我们之所以成立这一组织,不仅是要动员延安全边区的妇女,有组织的参加促成宪政运动,而且希望和全国妇女团体取得联络,交换意见,共同工作。

亲爱的全国姊妹们,我们所遭受的黑暗,落后和苦痛,是需要自己努力摆脱的,中世纪遗留下来的一切旧礼教,恶习俗,几千年来妇女所身受的一切束缚,虐待,贱视和压迫,都让他在制定宪法实施宪政的运动中,宣告死刑吧。

我们所需求的光明,进步和幸福是必须自己积极争取的,我们所丧失的一切,我们所没有的一切,政治上,社会上,经济上的权利和地位,都让它在制定宪法实施宪政的运动中收回和取得吧。

延安妇女界宪政促进会致全国姊妹们(1940年1月6日)见字如面

因此我们在积极推进宪政运动中应该提出我们妇女自己的意见,全国妇女应该有共同的要求和目标,延安妇女愿把自己对国民代表大会及宪法的基本意见,在提供全国姐妹之前以资商讨。

一、我们要求有真正民主的选举法,凡年满十八岁之中华民国的国民,除汉奸及精神病者外,无民族,性别,党派,信仰,阶级,职业,财产有无,文化高低之分,一律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国民代表的权利。要求政府明文规定,各级代表大会中,得有百分之十到十五的妇女代表名额。

二、我们要求有真正民主的选举机关,办理选举的机关不应由政府指定和包办,应由各抗日党派及无党派的社会先进人士的代表,由工、农、商、学妇女界真正拥有群众的团体派出的代表,协同政府代表共同主持,各级选举机关应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参加。

三、我们要求有竞选的自由,各抗日党派及各界同胞在选举国民代表大会前,都有提出自己候选人和宣传拥护自己代表的自由,都有宣传自己的选举纲领的自由,都有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的自由,没有这些必要条件,便不能选出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表。

四、我们要求国民代表大会成为有充分职权的机关,国民大会有讨论和通过宪法的权利,而且有决定国家一切内政外交大政方针,决定国家预算,决算,并产生监督政府和改组政府的权利。

五、我们要求国民大会有一定的任期,在一定任期内有定期的会议,在休会期间有一定数量选出的驻会代表执行监督政府,实行大会决议和准备召开工作等责任,休会期间之驻会代表应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参加工作。

六、我们要求制定真正保护妇女利益的宪法,在宪法中应有明文规定,妇女无论在经济上,政治上,社会上,与男子一律平等,并给以切实保障,保护女性,保育儿童,男女同工同酬等进步主张,应明确的纳入宪法条文中,买卖婚姻,娼妓制度,蓄婢纳妾与童养媳制,应在法律中严加禁止。

亲爱的全国姊妹们,延安妇女界宪政促进会愿以上述主张促成宪政,愿我全国姑嫂姐妹在一致的纲领下集中力量,精诚无间的共同奋斗,我们将追随着你们,为中国的民主政治,为中国妇女的解放,为抗战建国的胜利而奋斗到底。

民主的新中国万岁,妇女解放万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