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亲要是无辜被杀儿子可以复仇(张启元等联名给林森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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桐城县教育会常务干事张起元等致国民政府呈:

施从滨之女施剑翘为父报仇,枪杀孙传芳,当场立即自首一案,经天津地方法院判决,依照普通杀人罪判处十年徒刑。这个判决对报仇和自首两个因素都没有充分采纳。此事关系到全社会的共识。报纸刊登之后,各界舆论异常重视。因此向您略述薄见。

孩子为父报仇,古籍上的记载不可胜数。虽具体主张各不同,但大都从具体情况出发,赞叹这种志向,宽容这种做法,从没有断然否定的。

1925年冬,施从滨与孙传芳战于固镇,兵败被俘,押解至蚌埠(bèng bù)被杀,这不是死在战场上。当时孙传芳搭了高台坐在现场,对施从滨百般凌辱,斩首之后还要示众。要知道中外各国都没有杀俘虏的道理,国与国之间的战争都能遵守,更何况是内战,更不该以这种方法杀人了。

孙传芳杀施从滨的借口,是说他不该帮张宗昌打仗,但仅仅过了一年,孙传芳就投奔了张宗昌,两人勾搭的比谁都亲。面对这种自相矛盾,儿戏杀人的行径,施家的子女但凡稍有血气,能不切齿报仇吗?

《春秋公羊传》上说,父亲要是无辜被杀,儿子可以复仇。《周礼》上说,符合法度的杀人,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。这都是跟施剑翘的案子非常吻合的。施剑翘为父报仇无可争议,这是应该从轻判决的理由之一。

自首减刑是所有法律的通则。表明了犯法则判刑,尊法则减刑的原则,这是立法者的良苦用心,也是执法者的权力范围。施剑翘枪击孙传芳后,当场大呼为父报仇,立即散发传单,立即用电话报警,电话不通,立即请人代报。

在警员王化南一人先到的情况下,立即声明自首,并将手枪及余弹交出,毫不犹豫地随警到官。这说明施剑翘蓄意复仇之日,早无希图逃罪之心。这从施剑翘写的“求死不求仙”的诗句中也能看得出来。

历来自首的罪人,从没有过像施剑翘这样如此从容坚决的。按古代法律,亲身报官或请人报官的都算自首,何况施剑翘甘愿就法,无意逃刑,这是人所共见、事实昭彰的。难道凭孙家单方面虚构的情景就可以转移视听,导致研判失误吗?施剑翘自首情节无可争议。这是应该从轻判决的理由之二。

运用法律贵在不忘初心。刑罚的目的是教育大众。如今的社会,道德衰颓,读书人不孝顺,老百姓混日子,喧嚣浮躁,污言秽语,相习成风。像施剑翘这样,具有无畏的精神,敢作非常的举动,当场奋身,则英风凛凛。

事前送母,则孺慕依依。坚定不挠,神情不乱,英雄儿女,可泣可歌。往小了说足以报答亲人,往大了说足以报效国家。即使不是自首,也该从轻发落,更何况明明是自首,而且手续完备。尊法之意,足以抵犯法而有余。

我们可以再看看郑继成为报仇枪杀张宗昌自首一案。先是给予减刑,后来又给予特赦。孙传芳抵抗北伐,龙潭之战白骨累累,政府虽示宽大,国人尚未健忘。其危害民国之罪,并不比张宗昌小。

施剑翘以一弱女子,没有助手,含恨十年,报杀父之仇,智勇壮烈也不在郑继成之下。政府应该一视同仁,岂能同罪异罚?希望您能核查,依法重新审理,从轻减刑,并请法外施恩,予以特赦。这可以让孱(chán)弱的百姓挺起腰杆,让玩劣的歹徒看到正义,让腐败的风气得到改变。

冒昧陈词,无任惶悚。

谨呈:国民政府主席林森

桐城县教育会常务干事张起元

教育局局长朱伯健

女子职业学校校长姚慎思

桐溪女子小学校长吴竹其

桐城中学校长方琛

财委会委员长崔腾伯

桐城县商会委员张松祖

公民方守敦、郑辅东、吴汝澄、姚佐清、叶芬、方彦忱、吴复振等

父亲要是无辜被杀儿子可以复仇(张启元等联名给林森 )